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岱樺 (即 周美珠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鳳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4年4月30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乙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5頁)。又查債務人名下財產有1996年出廠之汽車一輛,以及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德信人壽)保單一份,其解約金約新臺幣(下同)60,287元,有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及保德信人壽104年6月23日(104)保字第000-0號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5頁至128頁)。惟前揭車輛參酌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已超過耐用年數,殘值所剩無幾。又債務人因罹有乳癌已轉移,陸續切除乳房、卵巢及輸卵管等重要器官,身體孱弱,復已51歲、未婚、與家人無往來、一人獨居台北、名下僅有前開醫療險保單等情狀,而有保留供其治療重症及提供醫療給付之必要,經本院於104年8月7日裁定該保單解約金為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債權人收受裁定後均無意見,有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4頁至168頁)。是本件債務人已查無其他財產可供變價、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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