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堅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被告全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維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係依據兩造所簽立之工程合約書,訴請被告支付工程款新台幣1,123,439元等語。然雙方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6條業已約定:「本合約有關爭議事項,雙方應先行協議解決,協議不成時再行選擇以訴訟或依仲裁程序辦理,如仲裁時以台北市仲裁協會為仲裁地點,如經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工程合約書可稽,是兩造當事人就系爭工程合約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復無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之情形,從而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莊怡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