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號聲請人 許澤耀 即蘭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請求呈報蘭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又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24條亦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固據其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惟未提出:
㈠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裁定誤載為135元,惟
因聲請人於法院命補繳之期限內仍未繳交分文,故不另為更正裁定)。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㈢股東名冊。㈣清算人就任同意書。㈤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需含股東出席簽到名單)。㈥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㈦前述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全體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㈧前述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供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㈨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文件,該裁定已於95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僅補正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含有股東出席簽到名單之選任清算人股東會議記錄、於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刊登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惟逾期仍未補正上述之:㈠聲請費1000元;㈥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㈦前述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全體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㈧前述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供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等資料,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爰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莊怡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