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14號聲請人 袁克誠 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95年度除字第6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5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