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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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6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及乙○○○(即 李春金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及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捌萬捌仟零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伍佰叁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