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23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鄧恒志 債務人 黃傳福 債務人 李欣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傳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傳福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欣儒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傳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壹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傳福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欣儒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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