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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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靖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份之咖啡包拾肆包(驗餘總淨重壹佰貳拾伍點玖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童靖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14包咖啡包,經送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下稱MDMA)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MDMA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童靖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
㈡扣案之咖啡包14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
成分(毛重156.52公克,驗前總淨重127.4公克,因鑑驗取用1.47公克,驗餘總淨重125.93公克)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16日刑鑑字第1078020841號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07年度毒偵字第7494號卷第8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上開第二級毒品MDMA14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扣案毒品中,雖亦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但因成分無法完全析離,與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均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