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6罪,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訴字第1558號、101年度訴字第170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及就如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之記載均應補充「(於二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外,餘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原判決宣告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附表:受刑人張榮清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5日│101年4月5日│100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182號│年度毒偵字第1182號│年度偵字第1377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58號│101年度訴字第1558號│101年度訴字第17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101年10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58號│101年度訴字第1558號│101年度訴字第1704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0月26日│101年10月26日│101年12月24日│││日期│(於二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於二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於二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3111號│年度執字第13111號│年度執字第622號│└────────┴─────────────┴─────────────┴─────────────┘┌────────┬─────────────┬─────────────┬─────────────┐│編號│四│五│六│├────────┼─────────────┼─────────────┼─────────────┤│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2日│100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3774號│年度偵字第13774號│年度偵字第1377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704號│101年度訴字第1704號│101年度訴字第17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704號│101年度訴字第1704號│101年度訴字第1704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4日│││日期│(於二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於二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於二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22號│年度執字第622號│年度執字第6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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