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協同申請證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9號原告 劉奇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新旺 等間請求協同申請證明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陳報提起本件所得之客觀利益。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