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 陳光清 被告 陳志勇
陳哲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55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依分鬮書分得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共116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50元=638,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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