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3號原告 陳俊彥
陳映余 (即 陳俊雄 之次女)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英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市○○段○○號即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鄰○○○路○○○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陳俊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