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在臺灣嘉義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二第二十九行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主文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且據上論斷欄亦未引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即正本記載上開事項,致與原本有所不符,依據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將判決正本予以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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