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乙○被告戊○○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29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