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沈惠珠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吳家興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96年3月20日│100,000元│0000000│││││總社│││││├──┼─────────┼─────────┼───────────┼────────┼────────┼──┤│002│吳家興│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96年3月25日│200,000元│0000000│││││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