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債權人 曾國義 債務人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聖興 債務人 吳素珍
一、債務人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吳素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元,並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並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即退票日)││├──┼─────────┼───────────┼───────────┼───────────┤│001│106年7月21日│200,000元│106年8月28日│PSA0000000│├──┼─────────┼───────────┼───────────┼───────────┤│002│106年7月23日│200,000元│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03│106年7月24日│250,000元│106年9月1日│PSA0000000│├──┼─────────┼───────────┼───────────┼───────────┤│004│106年7月25日│200,000元│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05│106年7月26日│300,000元│106年8月29日│PSA0000000│├──┼─────────┼───────────┼───────────┼───────────┤│006│106年7月27日│250,000元│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07│106年7月30日│200,000元│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08│106年8月3日│250,000元│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09│106年8月6日│300,000元│106年9月11日│FF0000000│├──┼─────────┼───────────┼───────────┼───────────┤│010│106年8月8日│300,000元│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11│106年8月13日│250,000元│106年9月11日│LT0000000│├──┼─────────┼───────────┼───────────┼───────────┤│012│106年8月15日│300,000元│106年9月11日│FF0000000│├──┼─────────┼───────────┼───────────┼───────────┤│013│106年8月20日│250,000元│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14│106年8月21日│150,000元│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015│106年8月26日│200,000元│106年9月11日│LT0000000│├──┼─────────┼───────────┼───────────┼───────────┤│016│106年8月30日│250,000元│106年9月11日│LT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即退票日)││├──┼─────────┼───────────┼───────────┼───────────┤│001│106年8月25日│300,000元│106年9月11日│FF0000000│├──┼─────────┼───────────┼───────────┼───────────┤│002│106年8月25日│150,000元│106年9月11日│LT0000000│├──┼─────────┼───────────┼───────────┼───────────┤│003│106年9月13日│150,000元│106年9月13日│FF0000000│└──┴─────────┴───────────┴───────────┴───────────┘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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