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 劉長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造隆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000│股票│1│10000│├──┼────────────┼────────┼───┼──┼───┤│2│造隆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000│股票│1│10000│├──┼────────────┼────────┼───┼──┼───┤│3│造隆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000│股票│1│1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