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1號原告 謝心瑜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被告 陳德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設籍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謝伊婷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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