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7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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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27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1號,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6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未附具體理由,經原審以民國98年6月9日通知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該補正函已於同年6月22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可佐。被告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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