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聲請人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勁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5年1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00元,原約定清償期為95年2月10日,並開立支票乙紙以為清償,然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相對人另開立支票2紙,並以附表所示之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紙為擔保設定質權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提出借貨暨設質契約書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士簡字第187號民事判決影本、股票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1│100000│├──┼────────────┼───────┼──┼────┤│002│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1│100000│├──┼────────────┼───────┼──┼────┤│003│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1│100000│├──┼────────────┼───────┼──┼────┤│004│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1│100000│├──┼────────────┼───────┼──┼────┤│005│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1│100000│├──┼────────────┼───────┼──┼────┤│006│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G-0000000│1│0000000│├──┼────────────┼───────┼──┼────┤│007│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G-0000000│1│0000000│├──┼────────────┼───────┼──┼────┤│008│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G-0000000│1│0000000│├──┼────────────┼───────┼──┼────┤│009│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G-0000000│1│000000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