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42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傳票、判決正本,裁定正本,因其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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