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199號
法定代理人 陳國政
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
法定代理人 賴柔穎
被告 陳鴻振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被告 顏文發
法定代理人 林靜慧
被告 張育林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政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199號
法定代理人 陳國政
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
法定代理人 賴柔穎
被告 陳鴻振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被告 顏文發
法定代理人 林靜慧
被告 張育林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