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9398號
上 訴 人 丁○○○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岸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1,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