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084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
院97年度促字第27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880元,經本院於97年2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本院97年度中補字第235號)。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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