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虹湄受刑人張雲良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虹湄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虹湄因受刑人張雲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張雲良住○○市○○區○○街000巷00號,具保人呂虹湄住○○
市○○區○○路000號,前於民國109年10月間為受刑人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具保3萬元、所留通訊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受刑人延緩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前於上開案件確定後之111年12月21日向受刑人上開戶
籍地、具保人上開戶籍地及通訊地送達執行通知(應到日期:112年1月10日),並要求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將沒入保證金,嗣經受刑人於112年1月3日具狀陳請聲請人延緩執行,並經聲請人准予(農曆)年後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受刑人延緩執行聲請狀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㈢聲請人嗣於112年1月13日向受刑人上開戶籍地、具保人上開
戶籍地及通訊地送達執行通知(應到日期:112年1月31日),並要求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將沒入保證金,因受刑人及具保人於收受上開通之後,受刑人未到案,再經警依檢察官拘票於112年2月16日、17日拘提受刑人未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在卷可參。
㈣因具保人嗣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受刑人與具保人現
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卷內事證,足見受刑人已逃匿,且具保人未履行具保人之義務,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