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債權人 蕭亦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宥汝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蔡宥汝發支付命令裁定,經查:「(一)、卷附之本票(票號:WG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與聲請狀請求標的之金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不符,請查明正確金額為何並更正之,抑或提出其他釋明文件。(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之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號)雖載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債權人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請釋明自民國107年3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請敘明補充之。(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本件聲請漏未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請具狀敘明具體理由。(四)、請提出債務人蔡宥汝(住彰化縣○○市○○路○段○○○巷○○○○○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是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各項釋明,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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