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390號
第408號第4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瑞庭
李鴛鴦 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盈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106年度苗簡字第390號、第408號、第420號事件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425,000元、382,5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6,945元、6,28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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