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4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銀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淑惠 等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為財產權訴訟,又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以106年度家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8,885元,此有本院106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08,88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469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