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告 康偉成 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23日以寄存方式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第29頁),原告迄未繳足裁判費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9頁),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