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5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林錦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
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因上訴人所持應有部分價額較低而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20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7,093,087元(計算式:135,000元×2,351×13464/250000=17,093,0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3,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