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773號聲請人 施錦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股票發行公司印文(大小章)之股票證明文件正本(不得以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
二、請分列系爭股票個別之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