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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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告A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法定代理人A01之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列原告與被告 陸一展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被告陸一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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