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字第6號原告 呂月玲 被告郡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榮富 被告 林其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楊淳涵 律師 王紹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新臺幣伍拾萬零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拾萬元」;事實及理由欄一、㈣內關於「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郡成公司應給付原告66萬元,及自108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林其模應給付原告51萬0,500元,及自108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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