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慧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周慧芳因誣告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判處罪刑在案,於同年8月2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業於同年月12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判決,得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王怡蓁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