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志偉
楊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雨琳 、 陳映榕 間因108年度金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