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
原 告 楊源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孟珊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