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四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翎芳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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