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9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0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肆月」後,應更正補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已記載本件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主文欄內卻漏載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屬漏載,而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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