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61號原告 吳幼春
2弄64號 吳春錦 吳春美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9,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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