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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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雄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林正雄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附表:受刑人林正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9日│100年4月7日│100年4月8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538號│毒偵字第1745、19│毒偵字第1745、19││││57號│5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74│100年度訴字第207│100年度訴字第207││事實審││號│1號│1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2日│100年10月25日│100年10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74│100年度訴字第207│100年度訴字第207││判決││號│1號│1號││├────┼────────┼────────┼────────┤││判決│100年10月3日│100年12月27日│100年12月27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120號(│執字第782號(編│執字第782號(編│││發監執行中)│號2至4已定應執行│號2至4已定應執行││││刑2年2月)│刑2年2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45、19│││││57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7││││事實審││1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7││││判決││1號││││├────┼────────┼────────┼────────┤││判決│100年12月27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82號(編│││││號2至4已定應執行│││││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