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279號聲請人 許峻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昀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號之本票原本二張。㈡請陳報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各為何?(查本件已有償還部分金額117,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