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6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告 方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及理由欄實體事項第四項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