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00號聲請人 孫愛媛 (即 孫茂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1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單位數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52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63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2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116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00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9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