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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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02號原告 王俊德 被告 胡高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2萬5,4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067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3,567元。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前開庭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