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76號原告 江品薇 被告 盧杏芬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42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2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潘韋廷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