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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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告戊○○
壬○○癸○○
丁○乙○○庚○○甲○○辛○○
住台北市○○○街○號5樓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兩造間僱傭關係期間未確定,而原告分別為民國62至00年生,起訴時起至其年滿65歲強制退休止均逾10年以上,兩造間僱傭關係期間以10年計算,而原告戊○○、壬○○、癸○○、丁○、乙○○、庚○○、甲○○及辛○○分別主張之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66,618元、66,672元、64,420元、61,920元、67,714元、787,261元、69,263元及70,675元,以10年計算金額合計為65,845,160元,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845,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院前經通知補繳裁判費,惟因原告己○○(月薪66,228元)撤回起訴,爰另為核定裁判費數額並通知補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