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4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古秋梅附表:
一、請提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全部資料到院。
二、提出向台東中小企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每月需繳納18,203元之證明。
三、提出每月支出房租費7000元之證明(例如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四、提出目前在職及薪資證明。
五、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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