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甲○○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有其年籍資料在卷,且被告已於犯罪後之民國93年9月23日出境,有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表可憑(見警卷第16頁),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之規定,已無從許可被告進入臺灣地區,是被告顯已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之規定,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程士傑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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