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如改為騎乘機車上下班所需油資之預估數額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如火車、公車)每日所需之交通費。
二、提出每月支出之醫療險保險費之證明文件(如:繳費收據),並釋明其必要性與適當性。
三、確認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明知有害及債權人之有償行為,若無,則陳報更正聲請狀。
四、確認債權人清冊內「乙○○」欄應列法人或負責人為適格之債權人,並陳報更正之。
五、陳報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內揚名美食企業社( 許美娥 )、馮景怡、 謝清光 、 李錦達 之償債情形,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積極對上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其他追償行為及有無效果,或有無債權讓與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