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3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8月26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聲請人表示配偶 黃麗津 只有打零工,收入極不穩定云云│││,請提出其配偶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2│聲請人表示其眼球受傷導致半個月無法工作,收入中斷│││等語,請說明現在工作情形為何?是否仍有相關就診之│││開銷?│├──┼────────────────────────┤│3│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提出│││合乎公平正義、合理之清償方案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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