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債權人 宋長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長茂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原因事實、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表明請求之債務人及地址。
經本院民國102年1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於102年2月5日補正,然補正未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